如何进行军人离婚财产的分割 |
| 更新时间: 2020-11-07 00:00:00 |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关键词: 如何 进行 军人 离婚 财产 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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