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
| 更新时间: 2020-07-13 00:00:00 |
担保法解释第94条第二款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担保法 解释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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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第94条第二款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担保法 解释 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