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与次数有关系吗 |
| 更新时间: 2020-11-11 00:00:00 |
从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以及惩治渎职犯罪的现实需要出发,一般情况是可以累计多次损失进行构成犯罪的,但是这个目前来说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问题,一般来说,没有过追诉时效的话,可以按照损失数额的累计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键词: 滥用 职权 次数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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