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机关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
| 更新时间: 2020-10-28 00:00:00 |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关键词: 哪些 机关 批准 监外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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