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权抗辩理由有哪些 |
| 更新时间: 2020-11-11 00:00:00 |
收回土地使用权抗辩理由有: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关键词: 收回 土地 使用权 抗辩 理由 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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