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的经济损失 |
| 更新时间: 2020-09-16 00:00:00 |
1、作为立案标准,重大经济损失是指在人民检察院立案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实无法挽回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行为所造成的那部分经济损失; 2、应当以立案侦查时行为造成的损失为损失确定的最后时间; 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挽回了损失的,就不能认为造成了实际损失,这就是说损失是否造成应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是否挽回了损失为标准,已经挽回的,就没有造成损失;反之,则造成了经济损失; 4、应当以法院受理案件时行为人确实无法挽回的损失为最后的实际损失; 5、审宣判前行为人确实无法挽回的损失为最后的实际损失。 关键词: 如何 认定 滥用 职权 经济 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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