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致残如何作伤残评定 |
| 更新时间: 2020-11-06 00:00:00 |
办理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法律依据】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 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关键词: 交通 事故 致残 如何 伤残 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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