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
| 更新时间: 2021-06-02 19:13:32 |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关键词: 举证 期限 如何 确定 |
举证期限如何确定相关经验
相关推荐
- 孕晚期有种痛经的感觉原因 怀孕初期有痛经的感觉怎么回事
- 死胎可以测出来怀孕吗 怀孕初期如何知道死胎
- 四维预约不上怎么办 四维彩超网络预约的好处
- 孕晚期胎停是什么原因 孕晚期怎么避免胎停
- 孕晚期胎动下面疼怎么回事 胎动会痛吗
- 孕13周胎盘下缘达宫内口是什么意思 胎盘前置怎么办
- 2024全球十大癌症医院
- 2024美国最好的癌症医院排名前十
- 怀孕39天有胎心吗 怀孕39天b超能看到吗
- 孕妇做什么运动降血糖
- 孕妇血糖5.1及注意事项
- 吸氧后胎动减少怎么办
- 四维胎心155是女孩吗
- 早产儿脑瘫前期特征
- 怀孕期间宝宝一直在睡觉么
- 孕12周胎盘低怎么办
- 孕十周基础体温下降0.4怎么回事
- 孕38周胎心120正常吗
- 怀孕后天天吃鹅蛋好吗
- 雌二醇下降多少会胎停
最热天气预报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