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管理费计征标准 |
| 更新时间: 2020-11-04 00:00:00 |
征地管理费计征标准是征地补偿费总金额的1.4%到2.1%,其中20%留省使用,80%返拨给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把建设用地审批权上收到省、国务院,征地管理费属省留成的20%部分,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发出征地批复文件前,直接征收。属市、县级市的部分,由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办理征地结案手续前征收,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征收征地管理费。 关键词: 征地 管理费 计征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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