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谁所有 |
| 更新时间: 2020-11-06 00:00:00 |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关键词: 委托 开发 合同 技术 成果 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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