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 更新时间: 2020-10-31 00:00:00 |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关键词: 收回 土地 使用权 法律 规定 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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