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上的过失有哪些表现形式 |
| 更新时间: 2020-11-03 00:00:00 |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缔约上的过失的表现形式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包括: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关键词: 缔约 过失 哪些 表现 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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