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六十一条的规定是什么 |
| 更新时间: 2020-10-30 00:00:00 |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是: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关键词: 民法 总则 规定 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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